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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的照顾对象
凡属于政策性加分照顾的考生,报名时要提供照顾对象相对应的证书和文件的原件,要认真履行审核人员签字、考生确认手续,并进行公示。
1.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获得者,依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文件。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或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将或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须出具相应机构颁发的文件和证书,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应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的相应文件和证书。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秩序册和省(市)体育局批准等级运动员的文件。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出具《立功受奖证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应提供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该认证当年使用,一次有效;上年度认证的考生今年申请照顾时须重新办理认证手续)。
6.台湾籍青年考生应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出具的证明。
7.烈士子女应有《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9.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应提供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部门出具的考生移民身份证明及安置地的户籍手续。
10. 少数民族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父母身份证、户口森派簿。
1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12.退役士兵应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3.残疾军人应出具《中华桐芹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4.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应出具《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6.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17.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公安厅出具证明。
各级招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照顾对象的审查工作。照顾对象证明材料经县级招办审查无误后复印存档,审查人和考生在复印件上签字。
各省辖市、县招办报送照顾对象时须提供材料如下:第2、4、5、6、7、8、9项为照顾证明原件;第10项为由公安部门集中认定盖章和县招办审查盖章的名单;第11-17项只报数据盘;第3项审核办法另文安排。数据盘上报办法另文安排。具体上报省招办时间如下:
4月26日 郑州、平顶山、鹤璧、三门峡、焦作、安此轮贺阳、商丘、驻马店、南阳、项城、济源和永城;
4月27日 开封、洛阳、新乡、濮阳、许昌、漯河、周口、信阳、巩义、固始和邓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的有关招生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办学形式及学习年限:全日制,三年
(五)、学院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文路北段与永昌大道交叉口
(六)、学院基本概况: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专科层次招生资格的多学科高等职业学院。学院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兼顾成人学历教育。学院规划占地990亩,建筑面积32.5万平方米,现有图书馆、办公及教学楼、实训楼以及车间、学生餐厅等配套设施。师资力量强,实行新进社会名师与学院骨干教师、企业专家的联动教学,现设
电气自动化技术、
机电一体化技术、
数控技术、
供用电技术、经济管理、
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
自动化、
模具设计与制造、
计算机网络技术、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工业设计、
工程造价、
制冷与空调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航空服务、
旅游管理、装饰
艺术设计等18个专业。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高等职业学院办学方针,围绕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熟练技能的高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学院积极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稳定的用人关系,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招收全日制在院生1080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高职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社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应生源省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考对象是,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社会青年。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河南省物价局批准的高职收费项目与标准,严格落实有关公示的规范,并组织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许昌电气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根据学院招生计划,文化课和专业课过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各专业公共外语为
英语。
第十五条 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学院立足河南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向全国打造特色人才,安排毕业生选择企业,并向长期用人合作关系的几十家大型知名企业推荐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许昌电气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374-31899610374-31899620374-3189963
联系人:陈老师、韩老师
网址:
www.xcevc.cn
QQ:240094488
学院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文路北段与永昌大道交叉口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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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许昌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以下简称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许昌学院(国标代码10480)。我校是一所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及河南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单位”。办学地址:许昌市八一路88号(校本部);许昌市许繁路1389号(医学院校区)。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执行,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为主管校领导及各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及师生代表。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检查录取过程等招生事宜。
第五条许昌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许昌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求
第七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录取过程中未完成的省外计划,在生源省份的统一安排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征集志愿或调整到其它生源较好的省份招生。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较好的省份,根据专业投档情况顺延录取。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转型发展的需要,我校与惠普公司签订了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在安排专业招生计划时,已在计算机类、信息技术类等包含了相关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
日语专业考生外语考试语种要求是日语或英语。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三条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理工类、文史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1、在各省(市、区)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2、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许昌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许昌学院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分数进行择优录取。当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情况下,按照报考我校志愿顺序录取,如果所报志愿亦相同,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3、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严格按照志愿先后顺序进行录取,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专业为原则(即录取系统中志愿清,分数优先)。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若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分数高低顺序将其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予以退档;若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需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河南省考生及我校未在生源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采用生源所在地省份的统考成绩),成绩合格,且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地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线。
1、设计学类(含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产品设计)、
美术学、
美术学(书法)、
绘画、艺术设计(专科)专业,文化成绩达到考生生源省份最低录取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最后一名并列分,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
播音与主持艺术、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文化成绩达到考生生源省份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最后一名并列分,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专业成绩亦并列,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
音乐学、
舞蹈学专业,文化成绩达到考生生源省份最低录取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最后一名并列分,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4、
音乐表演专业,文化成绩达到考生生源省份最低录取控制线,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最后一名并列分,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如有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可采用所在省份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体育类(
体育教育、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省统考体育专业成绩合格,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五章学费标准及奖贷助情况
第二十条学费标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标准:按不同的住宿条件,每生每年800——1000元。如有变化,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设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在学习、科技、体育、艺术、创新及考研等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4、新生奖学金:奖励本科二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高校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一般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帮助困难学生通过银行获得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学制或学分、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许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同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录取结果通过许昌学院招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374—2968818
学校网址:
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六条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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